治疗用药豁免(Therapeutic Use Exemptions,TUE),是指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时,依照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允许运动员在特定时期内使用特定剂量的特定药物的相关规定。
兴奋剂检查的目的是保证比赛的公平性和维护运动员的健康。但是,自从被列入《禁用清单》的药物不断增加,特别是当肽类激素、利尿剂、糖皮质激素和β-阻断剂被列入《禁用清单》后,导致一些需要服用此类药物治疗伤病的运动员不得不中断治疗。为了保证医生既能为运动员提供合理用药治疗,又避免运动员因伤病治疗导致兴奋剂违规,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治疗性用药豁免”的概念被逐渐推广。
2004年,《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首次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随后通过若干次修订,最新修订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下的《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标准,是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组成部分。
《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中阐明了申请治疗用药豁免的条件、各反兴奋剂组织的责任、申请过程、批准标准等,还规定了各反兴奋剂组织之间对治疗用药豁免相互承认的程序。治疗用药豁免以严格的事先申请和审批为原则。只有符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的特殊情形,运动员才能通过事后追补的方式提交申请。
参加国际体育竞赛或列入各国际体育组织注册检查库的运动员(国际级运动员),应当向有关国际赛事组委会或国际体育组织申请治疗用药豁免;各国的非国际级运动员应当向所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治疗用药豁免的四项批准原则:
一是确实没有其他合理的、可以替代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治疗措施。
二是运动员在治疗急性或慢性伤病过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会对运动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明显损害。
三是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只是为了使身体恢复至正常状态,而不会产生任何增强运动能力的作用。
四是运动员使用该禁用物质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疗目的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所造成。
实施治疗用药豁免,已成为体育运动中保证运动员安全用药的国际通行做法。依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展治疗用药豁免的实际工作情况,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起草制定了《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作为与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配套的制度性文件,补充、细化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关于治疗用药豁免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治疗用药豁免工作制度。
(摘编自:《运动员辅助人员反兴奋剂知识读本》及2023版《治疗用药豁免国际标准》中文稿)